深圳市罗湖区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罗湖区义务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罗湖区义工联)是由志愿为社会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罗湖区义工联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义工联在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罗湖区义工联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深圳市罗湖区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罗湖区义工联接受共青团深圳市罗湖区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罗湖区义工联秘书处的办公地址在广东省深圳市怡景路1016号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罗湖区义工联的工作任务是:
(一)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形成,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为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及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为有特殊困难和需要的市民及外来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组织社会调研和运用舆论、组织、行政、法律等渠道,积极反映青少年的呼声、愿望和建议,广泛地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为社区提供各项服务。
(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交流,提高本会的声誉。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罗湖区义工联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较丰富的社会阅历,身体健康,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
第八条 义工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义工证。
第九条 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阅读有关书刊、文件、资料;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有推荐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的义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五)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
(六)向有关人士或机构介绍本会,推广及宣传义务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 义工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义工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义工代表大会,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表决通过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义工的吸收、奖励和处分;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对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对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府拨款;
(二)会捐助;
(三)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义工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义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义工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27日义工工作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罗湖区义工联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